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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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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讲述了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出资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B区人民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出资,但认为该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乙公司抽逃出资属于侵权行为,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法律分析

广州甲公司位于A区,广州乙公司位于B区,乙公司与其他多个自然人约定共同设立甲公司,由于出资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B区人民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出资,B区人民认为该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地应为公司住所地即应为A区,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诉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件案由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原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所列举的纠纷案由均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单独案件案由,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的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亦属于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案由之中,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统一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案由均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单独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中的部分案件案由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是全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案由均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不能将所有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均认定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上诉人诉请的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案件案由种类之一,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乙公司作为上诉人的公司发起股东,应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乙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公司财产。但乙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转移上诉人所有的600万元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乙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的案件是错误的。甲公司提起上诉的行为是合理的。乙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转移甲公司的出资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受理并审理。希望上诉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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