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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始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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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新变化:实施全面两孩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已领取证书的夫妻若再生育,不再享受奖励待遇,但之前享受的不退还。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根据地区不同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证书的夫妻应享受相应奖励,单位应执行相关措施,并给予优先和照顾。

法律分析

以下是独生子女2017年的新变化。实施全面两孩后,提倡按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结语

根据独生子女2017年的新变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奖励优待。已经领取证书的夫妻将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但要求再生育的将不再享受相应奖励。领取证书的夫妻每年将获得独生子女保障费,具体数额根据地区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获得证书的夫妻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奖励,并由相关单位执行。在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条件的夫妻将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并获得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涉及老年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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