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买卖交易中,收款一方已经开具,发生退货行为,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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