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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动车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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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浙江电动车新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法律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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