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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后如何应对潜在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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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案件中,根据最高的规定,可以通过追加被告人的原配偶来体现公平原则和工作优先的特点。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婚姻登记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离婚逃债,无效化财产分割协议后追加被告人的配偶;另一种是在生效的离婚逃债案件中,先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后追加被告人的原配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践和法学界的支持,并通过程序中的裁判权行使和监督机制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2)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最高《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规定:依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人。从法律规定可看出,现强制法已规定了某些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认在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实体法裁判,在情况下,在程序中,可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告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实践中赞同,也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申请复议。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提起诉讼,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的意见,对于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生效后通过离婚逃债的情况,应考虑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以体现工作优先和公平原则。具体操作可根据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的,应认定分割财产无效,并追加配偶为被告人;生效的离婚文书逃债的,应先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再追加原配偶为被告人。这种做法得到实践和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裁判庭或综合科行使,并设立监督机制和听证制度。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来寻求救济。根据不同情况,会根据适用的实体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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