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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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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一、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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