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送达调解书、裁决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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