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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是父女但户口本是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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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时口头遗嘱需两个见证人在场方有效,病危后好转需立其他方式遗嘱,否则无效,继承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无则转为第二顺位,侄子可能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口头遗嘱必须在病危时两个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如果病危后好转要立下其他方式遗嘱才能生效,口头遗嘱就转为无效。继承人应依据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看谁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转为第二顺位,那么侄子可能以此法律规定可以继承遗产。

拓展延伸

户口本上的关系不符,引发亲属疑云

当户口本上的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往往会引发亲属之间的疑云和困扰。这种情况可能由于户籍管理错误、家庭成员关系复杂或其他原因导致。对于涉及的亲属关系,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户口本中的信息真实准确。相关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解决亲属关系的疑云问题。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可以修正户口本中的错误信息,恢复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关系稳定。

结语

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律师将协助当事人修正户口本中的错误信息,恢复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关系稳定。在涉及亲属关系的问题上,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和支持将起到重要作用。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建议,以解决因户籍管理错误、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等原因引发的疑云和困扰。通过详细调查和核实,确保户口本中的信息真实准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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