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还可建议机关提请逮捕未提请的嫌疑人,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对的不批准决定可要求复议和复核。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还提起公诉并参与庭审过程。
法律分析
一、人民关于批捕的规定
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机关,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机关。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对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机关如果认为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机关或下级人民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人民,要处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公诉案件,由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也充分等各种条件具备时,就会想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就是被告和进行一定的陈述,辩论。批准逮捕也是由作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相应决定书。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应及时通知机关。如果人民发现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应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已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人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时,可要求复议或复核,但必须先释放被拘留的人。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如发现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通知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是处理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