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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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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是: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事处(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符合配租条件的,予以户名变更。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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