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我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食品加工及其包装配套、五金刀剪、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现代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打印耗材、新型农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引进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和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以商引商和重大招商活动,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等。新引进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企业总部项目等需是在阳西注册、纳税,有法人资格、实行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阳西、不改变在阳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县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第四条【增资扩产奖励】对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并用于本县项目投资的,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00万元。年度同比增加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经核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县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第五条【以商引商奖励】对参加县及以上或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促进活动的给予实际发生参团费用最高50%的支持,其他国家(地区)给予最高25%的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第六条【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奖励】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我县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核准后给予单个总部企业最高2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重点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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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其他】
(一)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县工信局出台申报细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本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或个人选择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先试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予以调整完善,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相关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县工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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