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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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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2、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教师办理辞职程序是什么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如下: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

4、经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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