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律文书中的brief译名
刘蔚铭 刘淑颖 西北学院法律外语系
摘 要:brief是英文法律文书中的一个常用法律术语。然而,它的中文译名比较混乱,不规范
的译名和误译较多,给实际应用带来诸多不便。本着“孤证不足信”的原则,本文通过多种词典定义,分别探讨美英法律文书中brief的本质属性,分析译名混乱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建议合适的中文译名。
关键词:brief,法律术语,译名,法律文书,属性
TranslationsoftheTerm“Brief”inAnglo2AmericanLegalDocumentsLiuWeiming,LiuShuyingAbstract:BriefisacommonterminEnglishlegaldocuments,however,itsChinesetranslationsareconfusing-thereexistvarioussubstandardtranslatedterms.Thishascausedmanyinconveniencesinitspracticaluse.Basedontheprincipleof“singleevidencecannotbetrusted”,thispaperistoexploreitsintrinsicattribute,toanalyzethecausesofsuchconfusionsandtoproposeproperChinesetranslationsthroughdifferentdefinitionsofdictionaries.
Keywords:brief,legalterms,translatedterms,legaldocuments,attribute
brief是一个常用法律术语,尤其是在法律文书
中,它不仅常用,而且还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普通单词briefcase就源自律师界,其最初的概念是“acaseinwhichlawyerscarrytheirbriefs”律师的公文
[1]
的)法律辩论书,法律理由书;诉讼案件的摘要
briefn.[律]诉讼要点摘录;(律师的)辩护状briefn.[法律](诉讼案件中的)申诉状上述有关brief的中文译名显得繁杂与凌乱,令人眼花缭乱,有悖术语的简明性原则与单义性原则。单义性原则的要求很高,往往只有少数术语能达标,但译名不宜过于失范,否则很容易引起困惑与不便。该术语译名混乱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有一些英文定义本身过于简单,信息量不足,很容易引起误解及译名混乱;二是翻译该术语时未把握住其概念的本质属性,结果出现误译或不规范的译名;三是未区分与搞清楚美英两国法律文书中brief的差异。下文将对这三点综合论述。
包专门用来装brief,由此不难看出,brief对律师来讲是何等的重要。如果说Thelawyerhasplentyofbriefs.就意味着该律师接手的案子多,业务繁忙,生
意兴隆。据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这样断言:没有brief,就没有律师。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法律术语,目前的中文译名却不敢恭维。由于brief的常用性,翻开手头的英汉法律词典和普通的英汉词典,便可罗列出以下诸多比较典型的中文译名:
briefn.(律师)辩护状;诉讼要点;案情摘要briefn.律师出庭委托书;委托(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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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英文定义和中文译名
brief有一个语义内包很广的种差,同时它的属
Merriam2WebstersDictionaryofLaw所下的定义:
briefn.1.Aconcisestatementofaclientscasewrittenfortheinstructionofanattorneyusuallybyalawclerkcalledalsomemorandum.2.Aformalwrittenpresentationofanargumentthatsetsforththemainpointswithsupportingprecedentsandevidence-Briefsarefiledeitherbyapartyoranamicuscuriaewithacourtusuallyregardingaspecificmotion(asforsum2maryjudgment)orpointoflaw.Theformofthebriefisdeterminedbytheproceduralrulesofthatcourtorju2risdiction.
概念又是相对明确与固定的。目前有的英文定义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定义欠精确;二是违反了语用学(pragmatics)中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的数量准则(themaximofquantity),导致定义信息量不足,最终影响对其本质属性的把握。例如Long2manDictionaryofContemporaryEnglish(1995)的定义:
briefn.shortspokenorwrittenstatementgivingfactsaboutlawcase
该词典是典型的英国版词典,但是从定义中看不出美英两国的概念差异。该定义的属概念state2ment由written限定,不存在问题,但是另一限定项givingfactsaboutlawcase显然信息量不足,定义过
该定义的最大优点在于它根据brief的语义变化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而且所作定义较为详尽与贴切。首先,第一种定义用concise表示brief可以是简易形式,同时提供书写人、目的、书面
形式以及可替换术语等较为详尽的信息,是一个不
宽,使人无法把握writtenstatement的特有属性到底错的定义。其次,第二种定义用formal和written表是什么。此外,该定义中的spoken令人匪夷所思,因明了不同于第一种定义的性质,同时下定义及说明为statement本身就具有spoken和written的内涵。具有这种性质的brief应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应该如果要强调其中某一特征,选择其一加以限定即可,无须两者兼顾。再者,brief的主要概念特征首先是书面的,偶尔也有可能是口头的,但它应为偶有属性,如有必要可在附加说明中略作交代。最后一个限定项short想说明brief简明扼要的特征,但并不十分准确了,因为现在实际应用中的brief非常冗长。关于这一点,下文还有论述。
再如TheWorldBookDictionary(Printedi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987)的定义:
briefn.astatementoffactsandpointsoflawofacasetobepleadedincourt
说,这样的定义基本达到要求了。
然而,最能反映brief的特有属性的定义当属TheRealLifeDictionaryofLaw和EverybodysLegalDictionary上的定义了。由于这两种词典的定义基本一致,所以下面以前者为依据,同时还要结合后者和上述Merriam2WebstersDictionaryofLaw上的定义,解析brief的特有属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中文译名。
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每个事物都有自己的属性。这些属性可分为特有属性和偶有属性,其中特有属性可以区分事物的差异,因为概念只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而不反映偶有属性。如果去掉brief的非本质的偶有属性,保留其共同的特有属性,根据上述词典的定义,brief具有如下特有属性:
1.在性质上:awrittenlegaldocument
2.在形式上:usuallyinaformatprescribedorde2terminedbytheproceduralrulesofthecourtsorjuris2diction
3.在功能上:(1)statingthelegalreasonsforthesuitbasedonstatutes,regulations,caseprecedents,
[2]
该定义中的属概念同样采用statement。如前所
述,该单词具有spoken与written双重内涵,所以最好用written限定。此外,其他限定项将brief的使用范围细化了一些,但定义仍然过宽,要想准确理解与把握其概念仍有很大困难。上述两种定义是普通英文词典的通常做法。如果依照此理解brief,无法把握其实质的。
当然,要真正理解brief只能求助于专业词典了。有的法律词典的英文定义是相当不错的。例如 28 2006年 第8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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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texts;(2)layingouttheargumentforvariouspeti2tionsandmotionstothecourts
4.在动机上:countertheargumentsofopposinglawyers,andprovidethejudgeorjudgeswithreasonstoruleinfavorofthepartyrepresentedbythebriefwriter
5.在类别上:(1)aformalwrittenpresentation;(2)aconcisewrittenstatement
议用“简易书状”作为第二个中文译名,以体现brief的“aconcisewrittenstatement”概念特征。
为什么将第二个中文译名的概念放在从属的地位呢?据EverybodysLegalDictionary和TheRealLife
DictionaryoftheLaw,brief已不再具有其原始意义
判断一本双语词典是否具有信息性的标准之一就是“信息的可靠性”。这意味着不能仅靠一部单语
词典为蓝本,也不能只凭一份材料就下定义,应遵循“孤证不足信”的原则,反复核实以减少“冤假错
[3]
案”。同理,翻译英文法律术语亦应遵循信息的可靠性标准。上述几部英文法律词典综合反映出的特
“简短的”的特点了。现在的brief往往是连篇累牍,根本称不上是实质意义的brief了。TheRealLifeDictionaryoftheLaw是这样解释brief的长度的:Ontheappealsandcertainothermajorarguments,thebriefisboundwithcolor2codedcoversstipulatedinstateand/orfederalcourtrules.
Ironically,although
thetermwasoriginallyintendedtomeanabrieforsum2maryargument(shorterthananoralpresentation),le2galbriefsarequiteoftennotoriouslylong.笔者统计了
有属性比较清晰地揭示了brief的概念特征。第一,两份16开本的英文briefs的页数,一份是22页,另
brief是书面法律文件,其版式或开本通常是法定的。一份达35页,内容结构涉及coverpage,tableofcon2第二,它依法陈述诉讼理由及为向法庭提出的各类tents,tableofauthorities,opinionsbelow,jurisdiction2诉愿及申请提供论点,以对抗对方律师的论点,使法alstatements,questionspresented,statementofthe官做出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裁决。据此,facts,argument,conclusion等诸多方面。这恰好验它具有与“诉”有关,而且涉及范围很广泛的特征。证了FranzKafka的一则有关律师的笑话:Lawyers:第三,它有两种类别,既可以是正式的书面呈文,也personswhowritea10000worddocumentandcallita可以是简易的书面陈述。如此以来,brief的概念就brief.尽管brief由短变长,但其“aconcisewritten明晰与具体了。statement”的概念特征仍然存在,所以第二个中文译
英文法律术语翻译的首选方法应为“等价翻译名用“简易书状”表示。法”。这就意味着在翻译英文法律术语时,首先考虑中英文法律术语之间是否有比较对等的术语。如果有,就优先采用等价翻译法。如果没有,再考虑采用其他方法,甚至音译。如此以来,brief的译名翻译方法亦就可以确定了。依据“等价翻译法”,brief和中文法律文书中“书状”的概念就不谋而合了。“书状”,是指涉讼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不同的审判程序向司法机关递交的诉讼书面请求。它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的体现,只代表书状主体的利益。由于书状的概念外延广,而且和“诉”有关,所以其下位术语的种类很多,其作用可以引起不同的审判程序。此外,书状的制作亦必须遵守特定的规范体式。据此,“书状”和上述有关brief的特有属性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首先建议brief的中文译名采用“书状”一语,其次建
最后,再从语用角度进行分析。brief在实际应
用中已经概念内缩,由大概念变为小概念,可以表示“上诉状”这一具体概念了。这一点在上述有关brief长度的英文解释中就有所反映。该解释中的appeals间接表明了brief与appeals的直接关联。另外,Eve2
rybodysLegalDictionary则明确补充了这方面的概
念:Althoughitisusuallypossibletosubmitabrieftoatrialcourt(calledatrialbrief),briefsaremostcom2monlyusedasacentralpartoftheappealprocess(anappellatebrief).据此,需要对brief另外补充一个中文译名,即第三个中文译名。这就是“上诉状”。二、中文译名混乱探源
文首罗列了随手查到的有关brief的常见中文译名。这些译名繁杂与混乱,给理解与应用带来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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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便。以上文有关brief特有属性的全面分析为基础,这些混乱的中文译名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1.不规范的译名:诉讼要点、案情摘要、法律理由书、诉讼案件的摘要、诉讼要点摘录2.误译:辩护状、法律辩论书、申诉书、律师出庭委托书、委托(律师)
whichasolicitorinstructsabarristertoappearasanad2vocate”。可见,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是指solicitor
指导barrister如何出庭辩护的文件,并非“律师出庭
委托书”或“委托(律师)”。此外,“委托(律师)”中的“委托”已误译成动词了,这就更不对了。
然而,上述定义的信息量显然过小,不足以凭此
[4]
翻译中文译名。SusanBlake对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做了专门的详尽描述,提炼出与定义有关的特有属性,同时结合上述定义,可以总结出以下概念特征:
1.在性质上:awrittensetofinstructions,togeth2erwithanyrelevantdocumentsandstatements,senttothebarristerbythesolicitor
2.在形式上:abacksheet,withthenameofthecaseandthenameandaddressofthebarristerandthesolicitor,eitherfoldedroundthemorplacedontop;allthepaperstiedtogetherwithpinktape3.在功能上:instructingandprovidinginforma2tion4.在动机上:askingthebarristertoconductthecaseincourt,toadviseinacase,ortoadviseonaparticularpoint
“不规范的译名”只抓住了brief的某一个局部概念特征,结果只能是以点带面,盲人摸象,犯了片面主义的错误。这一点现在已经很清楚了,无须进一步分析。第二类的误译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逐个分析。首先,“辩护”与“辩论”是指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所作的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所作的申辩,属于法庭论辩范畴。所以,“辩护状”和“法律辩论书”是误译。其次,“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提出重新处理或复查纠正的书面请求。据此,“申诉书”是“书状”的下位术语。将brief译为“申诉书”同样是以点带面与盲人摸象,而且还是误译。再次,“律师出庭委托书”和“委托(律师)”混淆了美英两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概念,属于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术语的误译。此外,这两个中文译名没有任何附加说明,以表示此概念下的brief的应用范围,亦未在译名中体现出地域特色,这就错上加错了。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概念仍然较为复杂,与美国的相比较可谓大相径庭。下文将专门探讨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英文定义与中文译名,在此基础上,指明这两个误译的根源。
三、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英文定义与中文译名英国在律师制度上一分为二,采取了“律师两元
(bifurcatedbarsystem),律师职业由此分为两个制”
门类: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的主要职能是庭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处理非诉讼案件以及充当barrister和当事人的联系人,为barris2ter出庭辩护准备材料等等。后者的主要职能是出
以上概念特征表明,brief有两个属概念:instruc2tions和documents或statements,同时在格式也有所要求。它由solicitor提交给barrister,向后者提供与案情有关的任何信息,指导后者出庭辩护或向后者咨询意见。solicitor和barrister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后者就像出租车司机接纳乘客一样,接受每一桩由solicitor在正常情况下提交的案子,不得“挑肥拣瘦”。至于brief是否有表示solicitor对barrister有聘
[4]
请雇佣关系,SusanBlack说得很清楚:Thebriefisnotaformalcontractoragreementbetweenthesolicitorandthebarrister-thesolicitorinnowayemploythebarrister-butthecontentsofthebriefarethebasisoftheworkdonebythebarrister,whoshouldonlyactonthosecontentsandwithintheinstructionsonly.Notehoweverthatitisnowpossibleforabarristertoenteracontracttoprovideservices,s.61,CourtsandLegalServicesAct1990.由此可见,虽然solicitor和barris2
庭辩护,但不能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只能通过solici2
tor与当事人联系,由solicitor将需要的诉讼案件提交给barrister出庭完成。据adictionaryofmodernle2galusage的定义,在英国brief指“adocumentby 30 2006年 第8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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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有可能订立合同,但是不一定必须形成聘请雇佣
关系。此外,thesolicitorinnowayemploythebarris2
ter则更明确地表明两者的平等关系和各自在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不同作用。barrister可以垄断辩论权,
住了brief的本质属性,是一个简洁明了及具有规范术语特征的术语译名。上述两个误译“律师出庭委托书”和“委托(律师)”之所以定性为误译,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它们把握错了定义项中的属概念,
但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只能通过solicitor这结果改变了brief的本质属性。这样的中文译名使个联系人,其目的是barrister不能过于当事人化,而brief的真实概念面目全非了。是应当以公正的立场出庭辩护,帮助法庭发现事实
参考文献
。鉴此,中文译名可以淡化instruction或in2struct的“指导”内涵,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1]Garner,BryanA.ADictionaryofModernLegalUsage.此外,通过以上概念特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的法律文书中没有与此等价的术语,因此只能意译与直译结合起来翻译。将上述概念特征抽象化以后,结合brief的内涵,可以将其译为:“(沙律师提交给巴律师的)案情说明书及文件”,或另译为“(事务律师提交给辩护律师的)案情说明书及文件”。这样翻译突出了地域色彩,内行一看就知道这是英国法律文书中的brief,此外,这样的中文译名较好地把握
NewYork・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7:19.[2]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北京:语文出版社,1997:19.[3]李明,周敬华.双语词典编纂.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
社,2001:16.
[4]Blake,Susan.APracticalApproachtoLegalAdvice&
Drafting.GreatBritain:BlackstonePressLimited,1993:39-53.□
简讯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召开名词工作发展研讨会
为进一步开展好名词工作,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于2006年1月8~9日召开了科技名词
工作发展研讨会。
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讨论:①紧密围绕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稳步、有序地开展好名词审定工作,进一步明确名词工作新的增长点,开拓新的工作局面;②推进审定工作形式的创新,提高审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节约审定工作经费;③开展新词工作的新形式;④稳步开展海峡两岸名词对照工作;⑤术语学理论建设;⑥数据库、网站建设;⑦《科技术语研究》的发展问题;⑧名词委科学文化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内涵;⑨加强名词委与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各审定学科之间的协调;⑩宣传推广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在深入思考、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会议上踊跃发言,互相启迪,交流经验,积极为如何更好地开展名词审定工作出谋划策。本次会议对于开展好事务中心今后工作发挥了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重要作用。
(魏星)□
31科技术语研究(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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