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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关于人民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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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新规:关于⼈民强制执⾏股权若⼲问题的

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公告

《最⾼⼈民关于⼈民强制执⾏股权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15⽇由最⾼⼈民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1⽉1⽇起施⾏。

最⾼⼈民 2021年12⽉20⽇

为了正确处理⼈民强制执⾏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条 被执⾏⼈是公司股东的,⼈民可以强制执⾏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民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载明的属于被执⾏⼈的股权:(⼀)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三)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的公⽰信息。

案外⼈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异议的,⼈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的规定进⾏审查。

第五条 ⼈民冻结被执⾏⼈的股权,以其价额⾜以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费⽤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申请冻结的⽐例或者数量进⾏冻结。被执⾏⼈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的规定提出书⾯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民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的,应当⾃裁定⽣效之⽇起七⽇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民冻结被执⾏⼈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进⾏公⽰。股权冻结⾃在公⽰系统公⽰时发⽣法律效⼒。多个⼈民冻结同⼀股权的,以在公⽰系统先办理公⽰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申请执⾏⼈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的⾏为,不得对抗申请执⾏⼈。第⼋条 ⼈民冻结被执⾏⼈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例、股权价值产⽣重⼤影响的⾏为前向⼈民书⾯报告有关情况。⼈民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民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级管理⼈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转让重⼤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债权实现的,申请执⾏⼈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民冻结被执⾏⼈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民。⼈民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或者⼈民履⾏。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向被执⾏⼈⽀付或者变相⽀付的,不影响⼈民要求股权所在公司⽀付该收益。

第⼗条 被执⾏⼈申请⾃⾏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及其他已知执⾏债权⼈同意或者变价款⾜以清偿执⾏债务的,⼈民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

第⼗⼀条 拍卖被执⾏⼈的股权,⼈民应当依照《最⾼⼈民关于⼈民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民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书⾯申请,⼈民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审计。

第⼗⼆条 委托评估被执⾏⼈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法进⾏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未能提供且⼈民⽆法调取补充材料的,⼈民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评估,并告知当事⼈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书⾯申请,⼈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于执⾏费⽤的⾦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应当预交的保证⾦数额由⼈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第⼗三条 ⼈民拍卖被执⾏⼈的股权,应当采取⽹络司法拍卖⽅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于债权额及执⾏费⽤的,⼈民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书⾯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并拍卖。

第⼗四条 被执⾏⼈、利害关系⼈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民不予⽀持:

(⼀)被执⾏⼈未依法履⾏或者未依法全⾯履⾏出资义务;(⼆)被执⾏⼈认缴的出资未届履⾏期限;

(三)法律、⾏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转让有;(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转让有。

⼈民对具有前款第⼀、⼆项情形的股权进⾏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出资义务。

第⼗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规或者决定规定的竞买⼈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民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民应当通知买受⼈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续。买受⼈取得批准⼿续的,⼈民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续的,交纳的保证⾦不予退还。保证⾦不⾜以⽀付拍卖产⽣的费⽤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民可以裁定原买受⼈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

第⼗六条 ⽣效法律⽂书确定被执⾏⼈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效法律⽂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实际持股⽐例降低或者升⾼的,⼈民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效法律⽂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效法律⽂书仅明确交付⼀定⽐例的股权的,按照⽣效法律⽂书作出时该⽐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例交付股权。

第⼗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的,⼈民应当予以⽀持;当事⼈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效法律⽂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所有,当事⼈可以持该⽣效法律⽂书⾃⾏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续;向⼈民申请强制执⾏的,不予受理。

第⼗⼋条 ⼈民对被执⾏⼈在其他营利法⼈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的,参照适⽤本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2022年1⽉1⽇起施⾏。

施⾏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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