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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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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绩效。

第二章 自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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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厂级和车间(分厂)级。

第七条 各车间(分厂)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 长:车间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成 员:安全员、工艺员、机械员、工段(班组)长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向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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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厂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第 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

成 员:财务处、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

(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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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厂长批准后实施;

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第三章 自评办法

第九条 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

第十条 各单位按厂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

第十一条 每月各单位进行自评检查,并做好记录;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标准化基础工作或专门要素,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风险奖励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安全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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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底,先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可与年度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安全工作总结合并一起编定),并报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2、各单位自评结束后,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全厂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厂长批准后实施;

3、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风险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4、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技安处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三条 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风险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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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21)67号文《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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