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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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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资产保全机制,根据《劳动法》企业可制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也适用于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务人员、企外人员。只要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按本规定实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损失,恢复正常工作。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公司损失采取隐瞒、作假、拖延等办法,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罚责任人的上一级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并按被罚责任人被罚金额的20-50﹪交连带被罚金并降一级工资。

第五条 实行硬性处罚的原则。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拒不缴纳处罚款的人员,要从工资或风险抵押金中扣缴。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六条 凡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经济处罚:

1、造成设备、器材、公用设施、公物损坏的;、

2、造成生产装置减量、停产、循环或跑、冒、串料和造成产品质量降低的;

3、造成装置消耗增加、收率降低、成本提高的;

4、违反公司排放规定,造成超标准排放或水、电、气噪声污染而被各级环保部门罚款处理的;

5、发生火灾、交通、责任等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7、不执行企业限价,在采购或出售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

8、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9、在经济活动中失去商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打伤员工,由公司担负了医疗、护理、歇工费用的;

11、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12、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价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熟人、利益关系单位出售本公司产品、器材和所有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13、向亲友、熟人、关系单位处理废料、废油、发包项目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14、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1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6、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17、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18、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19、个人原因造成伤亡事故,如死亡、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的;

20、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随意批示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七条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 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按5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损失数额的40﹪处罚; 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按30﹪处罚,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25﹪处罚;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20﹪处罚;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按15﹪处罚;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

按10﹪处罚;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按5﹪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具体规定

第十条 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室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对发生经济损失,相关专业部、室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二条 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按责任大小分别处罚。

第十三条 损失数额在较高档次的经济处罚金的计算方法为下一档次的最高经济处

罚金额加上超过下一档次损失数额按照本档标

准计算的经济处罚金二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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