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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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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2 审批机关

江西省水利厅

3 审批条件

(1)申请人范围

涉及江西省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 (2)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②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③符合《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④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⑤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⑥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⑦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4 审批时限

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 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五份; (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6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江西省水利厅;

(2)江西省水利厅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技术评审专家组意见;

(3)根据技术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4)江西省水利厅作出审批决定。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监督

1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4)《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5)《江西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及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规定》(江西省计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赣计投资字[2000]33号)。

2 监督机关

江西省水利厅、项目涉及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江西省水利厅为项目监督责任主体。

3 监督内容

(1)初步设计阶段,监督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相关勘测设计工作,并将其编归入初步设计;

(2)项目施工阶段,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在内的批准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确保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实施;

(3)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要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

(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情况。

4 监督流程

(1)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对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监督意见。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1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2 组织验收机关

江西省水利厅

3 验收权限

由江西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

4 验收条件

(1)申请人范围

由江西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2)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②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施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③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④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 验收时限

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6 需要提交的验收材料

(1)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两份;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5)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6)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7)组织验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2)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要求,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并向江西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的验收材料;

(4)江西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5)江西省水利厅印发验收意见。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流程框图

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资质证件等 具备评审条件 组织专家审方案中出现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文件规定的条款 修改方案 不予批复不具备评审条件 退回 评审通过 批复方案并出具批复意见 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并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水保监测和监理工作项目如有重大变化,水保方案需重新报批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建设单位还需提供水保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和验收申请公文 具备验收条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保方案变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现场验收 符合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验收合格 验收组成员签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保设施验收合格证书 不予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 不符合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验收不合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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