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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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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诫勉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相关定义

3.1 经济损失: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金额超过5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

四、权限

4.1 责任部门:按规定提出赔偿及处罚办法,部门内部通报;同时抄报总经办备档,并作为赔偿及处罚依据。4.2 财务部门:核实公司经济损失。4.3 总经办:审批处罚结果,归档并执行。

五、处罚范围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解除劳动合同:5.1 工作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损失的。5.2 工作失职造成物品损失、丢失的。

5.3 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5.4 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经济赔偿规定

6.1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处理。

6.2 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须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级别ABCD备注:①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③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做经济补偿,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济损失金额X50<X<500500≤X<30003000≤X<50000X≥50000直接责任人承担比例--?15.00%15.00%部门直接领导部门间接领承担比例导承担比例--?9.00%9.00%--?6.00%6.00%备注直接在月度KPI考核中体现?在月度KPI考核中体现的同时需按比例承担损失1)在月度KPI考核中体现的同时需按比例承担损失2)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做经济补偿七、处罚的执行

7.1 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责任者本人的月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7.2 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扣除赔偿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八、其他事项

8.1 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所在部门、责任部门或总经办)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减少损失。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2 对发生经济损失,财务部、总经办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六、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04月01日起生效,公司对此方案保留每三个月回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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