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深圳公司机场货运村道路工程分包合同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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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深圳公司机场货运村道路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道路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南航深圳公司机场货运村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南航公司基地院内
1.3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及包施工工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 工期:开工日期:2007年 月 日 竣工日期:开工后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合同工期必须保证总工期的实现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
3.1.4 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劳保用品、生产工具、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医疗费等费用,结
算时不再调整。
3.2 现场提供临时生产、生活用房,但必须服从甲方对临时生产加工制作区域和生活用房的安排。
住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及热得快等非甲方于住房内设置的用电器(附项目部后勤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办法
4.1 本合同不设预付工程备料款。
4.2 工程款在道路施工全部完成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
付至合同总价款90%,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扣除保修费用开支后一次性不计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双方为本工程提供的生产资源
5.1 为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实施,乙方应提供实施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或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等处于良好状态,以利于施工。
5.4 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工具应符合深圳市关于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甲方对于乙方提供设备及
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5 如果按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提供的各种资源或服务,但乙方没有能力或其自有的资源不符合
分包合同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提供资源或服务,费用按总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六条:甲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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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管理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 林锦水 。
6.2 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
定的义务。
6.3 现场签证必须由甲方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甲方工作
7.1 甲方需在合同签证订的同时向乙方提供路面图纸 1套。
7.2 帮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造成的扰民、交通、噪音、环保等问题,协调与业主、各职能部门和
地方的关系。
7.3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
施工作业计划。
7.4 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 7.5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生产工作。 7.6 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7.7 甲方负责监督、检查乙方专业队伍的安全知识教育。
7.8 甲方负责将乙方上报的需业主认价的材料品牌及价格上报至业主。
7.9 甲方负责在现场提供一级配电箱,乙方从甲方提供的配电箱内挂表接线。 7.10 甲方负责保证材料供给 ]
通道的通畅。
第:乙方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管理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
8.2 乙方驻工地代表工作: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
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所有权力及义务,遵守甲方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甲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时限安排施工。
9.2 遵守深圳市、区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扰民、环保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超出规
定标准而导致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中小型机械和施工工具,满足甲方关于CI工作的要求,并统一着装
(甲方提供统一工作服,费用由乙方负责)及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工作:自备符合甲方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9.4 配合好与其它分项工程(如泥水、水电等分项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给甲方或
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5 乙方施工成果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未取得书面认可的施工甲方不纳入结
算内容。
9.6 负责自身承包范围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自费
予发修复,或由甲方指定第三者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照价赔偿。
9.7 乙方必须保证自身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深圳市、业主和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和甲方CI
标准的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材料排列、杂物清理和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8 负责好自身的现场保卫工作。
9.9 承担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有关部门交纳暂住人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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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年满18岁,能够操作的技术工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是乙方自有的工
人,并配备足够的技术骨干及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把关,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专职的质量员、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经劳动部门核准的上岗证,乙方应将进场人员编制花名册、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交付甲方备案。
9.11 在施工现场内乙方施工人员应服从甲方指挥,工程所需制作场地、施工设备、工程材料的周转
仓库和现场地等设施及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经过甲方代表的批准,如不听从甲方合理指令,甲方有权责令退场。
9.12 工程完工时提供4套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的相关资料。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由此引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工作人员
10.1 乙方应按照甲方总部制订CI手册的有关规定,按照CI手册的要求配置各要素,以保证甲方对
业主承诺的施工现场达到:深圳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和各项环保达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内。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1.1 乙方承建范围的工程质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达到国家及深圳市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
合格标准,并保证不因本合同范围工程质量影响整个项目评定深圳市合格工程。 11.2 如果图纸和甲方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广东省及深圳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不一致
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规范标准较高者施工。
11.3 如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乙方所完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影响本项目评定深圳市合
格工程,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质量罚款,由甲方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11.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验收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返工至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返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因为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
实施。由于乙方原因的工期延误,即使甲方代表批准同意调整进度计划,但工期也不可视为甲方顺延。
12.2 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甲方周或月计划进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如改进
措施三天内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滞后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2% 。
12.3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保证总工期的实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逾期一天人民币500元的工期罚
款。罚款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2%,甲方在结算时一并扣除。
12.4 若甲方按约定延期支付进度款30天,乙方有权停工直到收到进度款为止,工期顺延。 12.5 自然灾难(三号以上台风,红色以上暴雨),一天停电超过5小时,工期顺延。
第十三条:文明施工
13.1 乙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13.2 现场材料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乙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
工现场,且乙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13.3 乙方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气环境、水的污染发生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13.4 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深圳市规定的。乙方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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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现有法律规定、业主、甲方的。
13.5 如乙方未服从甲方的文明施工和贯彻实施CI战略的要求,由此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6 乙方的施工现场必须保证达到:深圳市安全文明工地和各项环保指标达标的标准,否则,乙方
将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罚款。
第十四条:安全施工
14.1 甲方向乙方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定及其它文
件,向乙方提供与其有关系的安全资料,同时对乙方在施工中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
14.2 乙方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注意劳逸结合,要对本单位的全体人员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单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签字手续要齐全。
14.3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乙方
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理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 14.4 乙方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对生产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全体职工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且有权拒绝任何人员要求的违章作业。
14.5 乙方须树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导思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甲
乙双方应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损失,但双方都有抢救的义务。
14.6 特殊工程(电焊、电工、超重工、机械工等)要持证上岗。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以及不适合
高空作业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14.7 乙方应向本单位职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4.8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
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
15.1 竣工结算按施工实际工程量一次包死,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量按实结算,其单价按合同附件清
单单价执行。
15.2 工程竣工及验收前15天向甲方递交乙方有关结算资料。
15.3 乙方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须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结
算。
第十六条:变更及签证
16.1 施工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施工中如确需变更设计,
甲方必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书面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16.2 乙方如确因工程变更造成重复用工,返工损失的,需在变更发生2日内按合同附件变更签证流
程履行程序后,签证方可有效。
第十:其它
18.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组成合同文件的所有内容,双方若不能正常履行,均有权采取各种措
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开支由违约方承担。 18.2 甲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实施。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实施前甲方对乙方进
行书面交底,甲方并承担费用。
18.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甲方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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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程业主监理方的指令。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按乙方违约给予处罚。
18.4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乙方误用临时工程设备和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害而引致的一切索
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8.5 如乙方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
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此笔赔偿费。
第十九:争议
19.1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合同的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30天); 5)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条:合同生产与终止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结清工程竣工结算尾款,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21.1 本合同一式肆份;
21.2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OO七年 月 日 二OO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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