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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高校学生公寓,经营高校学生公寓【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2002﹞53号【发文日期】2002-11-05【实施时间】2002-10-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印花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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