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智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银行信用卡保险合同(3篇)

银行信用卡保险合同(3篇)

来源:微智科技网

银行信用卡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但由于国内的信用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送货单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4)交易手续费由商家承担。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帐务处理及结算

  1. 按时间清算,清算周期为 t+  ,将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2. 双方对帐以nps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报表数据为准。

  3. 双方资金清算时,甲方转账给乙方的交易款项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为保障nps支付系统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统会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百分之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会在下个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给乙方 。

  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9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网上支付服务费用和交纳方法

  1.会员年服务费:人民币    元/年(如交易款项不够,甲方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每应在协议生效期10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会员费于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交纳)。

  2. 外币交易手续费:按乙方网上交易额的     %从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

  3. 乙方未向甲方交纳足额入服务年费,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

  3. 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之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 其他条款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复印件或与结算帐号相符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经查明所提供证件有伪造无效等属实,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支付端口的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3. 如双方未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此协议在到期日自动生效一年.

  4.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盖章) (nps支付系统主体企业)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银行信用卡保险合同

  第一章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冲突、及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 责任有关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银行信用卡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国际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被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国际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