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无兽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 兽药的;无兽 药生产许可 证生产兽药 的;经营假劣 兽药的;兽药 经营企业经 营人用药品 的;擅自生产 强制免疫所 需兽用生物 制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 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2 万元的;或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 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5000 元以上的;或二 次以上违法的;或造 成重大损失的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2 | 虽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 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 |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 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 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 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首次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 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 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
3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2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5 | 兽药安全性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警告。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但 | 处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 处5 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涉案货值不足1 万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和说明书;或 者标签和说 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不一 致,逾期不改 正的 | 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 倍以 货值金额无法上5 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 | 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涉案货值1 万至4 万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2071 号》: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货值金额4 万元以上的;二次以上违法;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发证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7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疫病传播、动物或人体造成危害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9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 | 动物诊疗机构、野生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类、观赏类动物的 | 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至2 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品用于动物的 |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9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擅自转移、使 用、销毁、销 售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兽 药及有关材 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转移但可以被追回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转移不能追回、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9 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给予警告,并处9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1 | 兽药生产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罚款。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7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农业部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2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 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不足500 元的,或者首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500 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二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的,或者三次以上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 兽药生产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 下罚款。 |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二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兽药经营企业首次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 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二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 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 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4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次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首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 的。 |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