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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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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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