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证贯彻《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职责,并按《大方县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记录》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交。
3、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个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他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记录薄上。
5、超过交时间,如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如无人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