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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环保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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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衡教师[20xx]4号)要求,严格执行枣强县办公室转发教体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管理办法(暂行)》(枣政办函[20xx]22号)之规定,加强全县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现枣强县教育体育局就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行为与下属各单位签订责任书:

  一、责任要求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教育,旗帜鲜明地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

  第二条 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五公开”,主动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 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对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责任范围

  第一条 根据本责任状,结合工作实际,将责任分解到人,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单位“一把手”对所辖范围内的有偿家教行为及教育收费工作负总责,为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制订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取的。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自选项目,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教育乱收费的。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进行操作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八)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参与举办“小饭桌”和各类补习班的。

  (九)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非法 “小饭桌”中兼职、兼课的。

  (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

  (十一)教师利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二)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的。

  (十三)学校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的。

  (十四)教师从事以上没有涉及到的其它方式的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凡有有偿家教或教育乱收费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条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在职教师,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相关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六个严禁”规定,如有违反经查实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被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各类评优评选资格。

  第六条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县教育体育局与下属各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字): 单位“一把手”(签字):

  枣强县教育体育局(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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