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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用完了,如何去税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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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用完了,去税局领取应该先在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申请表,带上申请代开普通的单位经办人、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综上所述,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的主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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