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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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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对确认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确认程序有二,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申诉的处理。确认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一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人民审理人民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的专门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受理。这是关于人民一确案件受理的规定,一确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受理,而申请确认基层人民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受理。

(二)二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第十七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这是对于确认申请人不服一确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以及作出不予确认裁定,可以提起申诉,由上一级人民进行处理和作出裁定的规定,也即是对于二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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