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全国刑警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厅(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地区处)、县(县级市、旗)(市辖区分局)4级机关。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级厅(局)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级(处)设有刑侦(警)支队;在各县级(分局)设有刑侦(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