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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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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地位。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我国,治安管理是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是机关的应有职权。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几种。其中,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规定由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保持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机关滥用职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除另有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首先,县级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级机关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机关,是基层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治安管理工作,由其进行处罚,便于处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这一级机关有自己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其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有利于发挥处罚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协调案件的查处。实践中,大量案件是由基层机关办理的。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其次,在铁路、林业、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内设立的与县级机关级别相当的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这些机关是国家为了保障特殊领域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设立的机关。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地特殊,由这些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在特殊的空间范围内及时、有效地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再次,上述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机关可以对自己所属的各级机关管辖的案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下级机关的决定错误,也可以改变其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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