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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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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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