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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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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

(一)固定资产

保险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则该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本规则除了强调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外,还强调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两个特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范围。

(二)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本规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完全相同。

(三)评估增值

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金额为正代表房地产有正增值,金额为负代表房地产有负增值),其中,评估增值余额就是评估基准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的余额,即评估基准日累计评估增值计算折旧后的金额。

保险公司应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地产价值发生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评估增值计算折旧(摊销);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加或减少;

3.如果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又发生大幅变动,则应当考虑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

(四)减值

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具体而言,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减值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所称的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本规则所称的账面净额,即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或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其中,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根据本规则第19条规定,对于房屋和在建工程而言,账面原值的确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外购房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确定,自建房屋和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开发时的账面净额之后的金额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实际成本,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例如,甲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__年1月购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为3600万元(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600万元),摊销年限为30年。20__年7月,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为3540万元,20__年11月,办公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确定其账面原值为9200万元。20__年末该公司决定该办公大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该办公大楼的账面原值为5660(=9200-3540)万元。

2.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则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为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

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账面净额不同。

(五)准备金

准备金,指根据中国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但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账户负债”项目的准备金(如投资连结保险的单位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计提各项准备金。

准备金按业务性质可分为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对各项非寿险业务(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提取的准备金。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

综合性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

(六)新公司

本规则对新公司的定义强调,在偿付能力报告日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为新公司。

三、关于固定资产分类

本规则第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会计制度允许保险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根据自身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但本规则要求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本规则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根据本规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归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保险公司应将房屋划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营业用房屋,指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的房屋,包括办公楼所、仓库、用于提供服务的房屋等。非营业用房屋,指不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的房屋,如职工宿舍、食堂等福利设施用房。

2.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网络设备等。

(1)所有电子计算机均应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而不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或“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虽然具有打字、编辑等文字处理功能,但通常其预定使用目的是信息处理,而不限于文字处理,因此,应当将其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2)具有复印、传真、打印等功能的一体化办公设备,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3.办公家具,指保险公司配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未包括在机器设备、医疗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之中的写字桌、文件柜、电脑桌、工作椅、会议桌、沙发等家具及其成套组合。在装修过程中购置的办公家具应当单独归类,不得连同装修开支一并记入房屋的账面原值。

4.保险公司拥有的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应当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包括结构车库、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以及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四、关于折旧

根据本规则第3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算累计折旧。

五、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一)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

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3)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4)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5)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1.非房屋固定资产,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净额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

2.房屋减值准备的计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房屋没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照非房屋固定资产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房屋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方法详见本指南第八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本规则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能按固定资产类别或固定资产总体计提减值准备。

(三)减值准备的转回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将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减值准备的转回,本规则第5条强调:

1.只有在以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迹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才能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

2.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一般性规定

本规则第6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任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的固定资产。

(二)房屋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7条规定房屋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房屋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认可价值。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5%;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5%。

【例1】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19__年2月开业。20__年12月31日,乙公司拥有房屋4处,均为营业用房屋,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总计为43200万元,已知:

(1)甲公司于20__年3月宣称房屋#4属该公司所有,并向提起诉讼;20__年12月31日,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2)乙公司营业用房屋的折旧年限均为30年,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假设预计净残值均为0,20__年前该公司的房屋未发生过减值。

(3)乙公司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4)20__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余额分别为96500万元和123700万元。

(5)乙公司未进行过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房地产评估。

乙公司20__年末每项房屋的累计折旧和账面净值如表1所示。由于房屋#2和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20__年之前乙公司所有的房屋都没有发生过减值,所以房屋的账面净额等于账面净值),乙公司应当对房屋#2和房屋#4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75(=18150-17875)万元和154(=4620-4466)万元。

由于房屋#4为诉讼标的,因此,该房屋为非认可资产。20__年末乙公司房屋账面净额的计算如下:

房屋的账面净值

减:减值准备余额

房屋的账面净额

减: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认可的房屋的账面净额39490万元429万元39061万元4466万元34595万元

表1单位:万元

20__年末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23700)_15%=33030万元,房屋的认可价值=min(34595,33030)=33030万元(min表示两个数值中取小值,下同),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部分=34595-33030=1565万元。

【例2】承例1,如果乙公司决定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该公司房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照会计账簿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土地开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或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确定。假设房屋#1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为20__年4月,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为20__年1月,乙公司在取得房屋#1和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之月开始建造房屋#1和房屋#2,且不考虑当月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因素,则这两处土地使用权开发时的账面净额等于其取得成本。20__年末每项房屋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账面净值如表2所示。同样,乙公司应当对房屋#2和房屋#4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75万元和154万元。20__年末房屋账面净额的计算如下:

房屋的账面净值减:减值准备余额房屋的账面净额

减: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认可的房屋的账面净额

32050万元429万元31621万元4466万元27155万元

表2单位:万元

20__年末乙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仍然为33030万元,房屋的认可价值=min(27155,33030)=27155万元,房屋的账面净额未超过最高认可金额。(三)机器设备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至第12条规定,除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外,下列机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1)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2)电器设备;

(3)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4)医疗设备。

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3%;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4%。

【例3】承例1,乙公司对机器设备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20__年12月31日,该公司机器设备不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如表3所示。

表3单位:万元

20__年12月31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计算如下: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值减:减值准备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

2400万元120万元2280万元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23700)_3%=6606万元,认可价值=min(2280,6606)=2280万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未超过最高认可金额。(四)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3条规定,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交通运输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2%。

【例4】承例1,乙公司20__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原值为3500万元,其中:

(1)专用理赔车的账面原值为24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2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账面原值为1100万元,累计折旧为56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98万元。

(2)由于乙公司涉及一综诉讼案件,查封其专用理赔车2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3辆,查封车辆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为358万元,累计折旧为116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5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20__年末的账面净额计算如下:

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原值减:累计折旧

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值减:减值准备余额

3500万元1580万元1920万元218万元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认可的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227万元1475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23700)_1%=2202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min(1475,2202)=1475万元。

(五)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4条规定,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其它在建工程为非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7条规定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与房屋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在建房屋的认可价值。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与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

【例5】承例1,如果乙公司20__年末仅有一处在建房屋,账面净额为6200万元。由于房屋的账面净额(34595万元)高于最高认可金额(33030万元),因此,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零,在建房屋的认可价值=min(6200,0)=0。

假设乙公司20__年末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余额分别为96500万元和168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乙公司20__年末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68000)_15%-34595=5080万元,在建房屋的认可价值=min(6200,5080)=5080万元。

(六)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5条规定,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家具列入“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项目,不应当直接计入装修费用或者随同装修费用计入房屋的账面原值。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通常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辅助工具,一般具有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单位价格高低差异明显、通过批量采购取得等特点。从其性质上看,虽然办公家具符合资产定义,但其变现能力较低,难以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因此,应当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七)新公司的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

本规则第16条规定,新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法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1)按照本规则第7条、第10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分别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2)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总额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50%。

第一种方法可以分别确定房屋等五类认可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第二种方法下,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50%不是某类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也不是全部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而是房屋等五类认可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总额,在此种方法下,无法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

第16条仅仅是对新公司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五类认可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的规定,新公司在确定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时,仍然要按照本规则第7条至第15条的规定将电器设备、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例6】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于20__年5月开业。20__年12月31日,丙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实收资本2亿元,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为零;

(2)房屋均为经营性租入,电器设备的账面净额为23万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为320万元,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为18万元,医疗设备的账面净额为12万元,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为140万元,无在建工程;

(3)认可负债表中非寿险业务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15万元和930万元,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5908万元,长期健康险业务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32万元和900万元;

(4)固定资产不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

根据本规则规定,丙公司电器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由于丙公司属于新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第16条中的两种方法之一确定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如果丙公司采用第一种方法,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分别为55.71〔=(15+930)_3%+(5908+932)_0.4%〕万元和23.13〔=(15+930)_1%+(5908+932)_0.2%〕万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的的认可价值分别为55.71

万元和23.13万元,20__年末丙公司认可资产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认可价值为78.84万元。

如果丙公司采用第二种方法,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的总额为1(=2_50%)亿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分别为320万元和140万元,20__年末丙公司认可资产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认可价值为460万元。

当新公司采用第二种方法确定认可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时,如果认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额超过最高认可金额,则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非认可价值应当按账面净额在认可固定资产之间分配。

【例7】假设丙公司于20__年1月成立,20__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1)实收资本为8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8000万元,盈余公积为零。

(2)房屋的账面净额为45000万元,电器设备的账面净额为530万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为3800万元,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为380万元,医疗设备的账面净额为12万元,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为1200万元,无在建工程;

(3)固定资产不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

(4)采用本规则第6条规定的第二种方法确定认可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丙公司20__年末认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额=45000+3800+1200=5

0000万元,最高认可金额=(80000+8000)_50%=44000万元,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为44000万元。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非认可价值6000万元,应当以账面净额为标准在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之间分配:

房屋的非认可价值=〔6000(45000+3800+1200)〕_45000=5400万元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非认可价值=〔6000(45000+3800+1200)〕_3800=456万元交通运输设备的非认可价值=〔6000(45000+3800+1200)〕_1200=144万元20__年末丙公司应在明细表FA的第1.1行至第1.3行的“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部分”栏中分别填列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上述非认可价值。

七、关于土地使用权

本规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

(2)作为诉讼标的的土地使用权。

(一)摊销

根据本规则第3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并按规定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详见本指南第八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三)认可价值的确定

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1)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

(2)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即如果选择这种认可方式,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并在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中列报。

(3)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的能力来看,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某些情况下要对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建造项目的取得成本加以区分是比较困难的。例如,保险公司以外购方式购入房屋,土地使用权价款和房屋价款可能难以区分开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一同按房屋的认可标准认可。

【例8】承例1,20__年12月31日,乙公司除了四项房屋的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2处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分期平均摊销),其取得成本、摊销年限和期末账面净额如表4所示。表4单位:万元

如果该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的认可标准认可,该公司20__年末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14062.5(=8550+5512.5)万元。

【例9】承例2和例8,如果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由于房屋#3和房屋#4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无法单独区分,因此,只有房屋#1和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其取得成本和20__年末的账面净额如表5所示。

20__年末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7240.5

(=3352.5+3888)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303(=14062.5+7240.5)万元,即20__年末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303万元。表5单位:万元

八、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本规则对保险公司房地产评估的条件、时间和范围,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标准和折旧(摊销)计算进行了规定。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本规则强调以下几点:

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交报告,中国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3.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逾期实施评估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评估的,其评估增值为非认可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1)账面净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账面净额占全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账面净额5%以上。

5.根据中国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对房地产评估增值单独认可和反映(在认可资产表“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中列报),不并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可和反映,因此,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受本规则第7条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的。

如果中国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6.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应当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评估,应当调整偿付能力报告日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即应当视同偿付能力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相应处理。

(2)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完成评估,则不需要调整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而是作为下一报告期所发生的事项进行处理。

7.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保险公司应当辨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大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应当先将减值准备转回,然后再将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例如,20__年甲公司根据中国要求对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假设该公司于偿付能力报告日之前完成评估,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40万元,评估价值为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300〔=0-(500-120-4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先将房屋A的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然后再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之差1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调整之后,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40万元。

(2)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小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增加评估增值余额,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例如,假设20__年甲公司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80〔=200-(500-120-1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按本次评估增值-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使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增加至-180万元。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减值准备余额仍然为120万元。

8.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次评估之后,重新确定各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的房屋应当自评估基准日次月起按相应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自评估基准日当月起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摊销年限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摊销。评估之后,评估增值的房地产计算折旧和摊销时,不需要考虑评估增值余额,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应当单独计算折旧和摊销。

9.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按照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__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450万元,则应当对该房屋补提150〔=(1000-100-300)-450〕万元的减值准备。补提减值准备之后,该房屋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250万元,评估增值期末余额仍为-300万元。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余额以减记至零为限),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①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大于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高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应当首先将评估增值余额冲减至零,然后再按账面净额超过可

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__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300万元,然后,再计提200(=1000-800)万元的减值准备,期末房屋B的评估增值余额为零。

②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低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只需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__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100万元,则该公司只需冲减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200〔=(1000+300)-1100〕万元,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期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10.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公司不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只能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没有减值准备,公司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有减值准备,公司应当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具体而言,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大于减值准备余额,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转回。例如,假设20__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__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48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且二者之间的差额高于减值准备余额。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但不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__年末,该房屋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仍为-100万元。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减值准备余额,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转回,即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之后,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不应超过可收回金额。例如,假设20__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__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36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但小于账面净额(380万元),由于该房屋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减值准备余额,因此,该公司应当转回该房屋的减值准备80(=360-280)万元,期末该房屋的减值准备余额为40万元。

可见,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时才能转回减值准备,而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就应当将减值准备转回。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11.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的结果,调整公司通用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是,公司可以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每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及累计折旧(摊销)情况。

【例10】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只有1处营业用房屋,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假设该房屋的预计净残值为零,该公司对该房屋从未计提过减值准备。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公司分别于房屋使用的第3年、第6年、第12年和第17年向中国提交了房地产价值变动报告,并根据中国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分别为第2年的12月31日、第6年的6月30日、第12年的9月31日和第16年的12月31日,假设4次评估均在本年内完成。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的计算过程如表6所示。

丁公司在每次评估之后,都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增值余额,并按该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在第20年末,该房屋的账面价值和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均为0。

本例中,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4月完成,丁公司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13年的3月13日,则该项评估增值应当作为第13年的事项进行处理,在第13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即第13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68〔=-198-(-24_1.25)〕万元。在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不反映本次评估结果,但是,丁公司应当在第12年末的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正在进行的这项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的3月3日完成,即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丁公司应将其作为第12年的事项进行处理,调整相关报表项目余额,第12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92〔=-198-(-24_0.25)〕万元。

表6丁公司房屋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亦可以按照累计评估增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确定:

第2次评估:406=476-(20_3.5)

第3次评估:-198=47-(20_3.5)-(28_6.25)

第4次评估:20=163-(20_3.5)-(28_6.25)-(-24_4.25)

【例11】承例1和例8,假设20__年10月,由于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中国要求乙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实施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__年12月31日,20__年2月20日完成评估,20__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__年3月18日。评估价值和评估增值如表7和表8所示。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20__年5月,判决房屋#4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

房屋#1、#2、#3的账面净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房屋#4的账面净额虽然低于5000万元,但占全部房屋账面净额的比例(11.4%)超过了5%,因此,乙公司对全部4项房屋都实施了评估。

表720__年12月31日房屋评估增值计算表单位:万元

首先,由于乙公司此次评估在20__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因此,应当作为20__年的事项进行处理。

20__年末房屋#2和房屋#4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20__年初乙公司按照这两项资产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其中:

房屋#2在20__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5年,20__年初应计折旧额为17875(=19800-1650-275)万元,20__年应计算的折旧为650(=XXX.5)万元,20__年末的累计折旧为2300(=1650+650)万元。

房屋#4在20__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5年零8个月(即308个月),20__年初应计折旧额为4466(=5400-780-154)万元,20__年应计算的折旧为174(=XXX_12)万元,20__年末的累计折旧为954(=780+174)万元。

表820__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计算表单位:万元

对于本次评估增值,20__年末乙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将房屋#1的评估增值-84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__年末房屋#1的评估增值余额为-84万元,但不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

(2)20__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为540(=17765-17225)万元,乙公司应当首先将房屋#2的275万元减值准备转回,然后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265(=540-275)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即20__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65万元。

(3)将房屋#3的评估增值302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__年末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302万元。

(4)按房屋#4的评估增值-296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但不补提减值准备,即20__年末房屋#4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96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仍为154万元。(5)按土地使用权#1和土地使用权#2的评估增值金额直接增加二者的评估增值余额。

20__年12月31日,该公司认可资产表的“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余额为223(=187+36)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23万元。表920__年12月31日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自20__年起乙公司应以各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摊销)方法按相应资产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或摊销。20__年末评估增值余额的累计折旧(摊销金额)和期末数如表9所示。

20__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余额为218(=180+38)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18万元。

【例12】承例11,乙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本例中的6种情况均是相互的):

情况1: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20__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7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评估增值余额290万元,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100(=6090-5700-290)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__年末房屋#3的账面净额5800〔=7200-(20_10+

240_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290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6090万元

情况2:由于房屋实体受到意外损伤,20__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9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190(=6090-5900)万元,但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20__年底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自20__年起,乙公司应当按剩余折旧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100万元计算折旧。情况3:20__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6182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不做任何处理,评估增值余额仍然为290万元。

情况4:房屋#1在20__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9504万元,低于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135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20__年末房屋#1的账面净额9720(=10800-1080)万元

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639万元

减:可收回金额9504万元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35万元

假设20__年末房屋#1的可收回金额为93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152万元),则乙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135万元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__年末评估增值余额仍为-78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__年末房屋#1的账面净值9365〔=10800-(1080

+355)〕万元

减:减值准备135万元

账面净额9230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78(=-84+3_2)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152万元

20__年初房屋#1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年,20__年该房屋应计算的折旧为355〔=(10800-1080-135)27〕万元。

情况5:20__年末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为4100万元,低于其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266万元)大于减值准备余额(154万元),因此,乙公司应当转回减值准备154万元。20__年末,房屋#4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为-284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20__年末房屋#4的账面净额4118〔=5400-(780+174_2)

-154〕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284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3834万元

情况6:土地使用权#2在20__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51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乙公司对此应不做任何处理,20__年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仍为-417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期末土地使用权#2的账面净额5212.5(=6000-787.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417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4795.5万元

九、关于计算机软件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可标准,本规则强调以下几点:

1.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2.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但最高认可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和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3%。

核心业务系统通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计算机软件:

(1)适用于公司整体经营,公司的承保、理赔、会计核算、数据统计、资金管理等均要通过该系统实现,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仅仅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的软件不属于核心业务系统。

(2)已经投入使用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虽然核心业务系统大多都是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量体裁衣设计的,变现能力也较差,但是,它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备条件,是公司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增强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因此,本规则规定,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

3.除本规则第2和第29条规定的软件外,其他计算机软件均为非认可资产,包括公司通过购买、自行开发、委托开发等途径取得的各种非核心业务系统软件。

4.根据本规则第33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定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并按规定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十、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包括持有目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的折旧,包括:(1)折旧年限;(2)折旧方法;(3)预计净残值;

(4)折旧的一致性,即与以前年度相比,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变更情况及原因。

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包括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摊销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3.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即根据本规则第19条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及其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4.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即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的完成时间。

5.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价款金额。公司应当披露通过书面协议(例如预购协议等)承诺将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价款金额和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FA、明细表FA—1、明细表FA—2、明细表FA—3、明细表ITA—1、明细表ITA—2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等;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认可价值;

3.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账面净值、报告期内收取的租金总额;

4.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期内支付的租金总额;

5.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净额、认可价值;

6.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7.计算机软件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以及核心业务系统的描述。

十一、关于附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提供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信息;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提供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信息。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等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没有具体列明的编报要求,应当遵循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健康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参照本规则确定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但中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自20__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__年度以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令〔2003〕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FA: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第5列填列根据本规则第6条所确定的非认可资产的账面净额,第6列填列超过最高认可金额部分的账面净额,即第4列减值准备包括权利受限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超过最高认可金额部分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2)第2行至2.6行填列电器设备等非认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减值准备。

明细表FA—1:房屋

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房屋的取得时间降序填列每项房屋的相关信息,即先填列取得的房屋;

(2)如果保险公司某省或自治区的房屋超过15项,则该省(自治区)的非省会城市的同类(即本表划分的类别)房屋可以合并填列,地点只需填列所在省或自治区;

(3)第2列“省”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4)保险公司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高于50%(含50%),应当将该房屋全部作为经营性租出房屋进行列报;如果出租的部分占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低于50%,应当将该房屋作为自用房屋进行列报;

(5)如果某项房屋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则应在第3列中标明该项房屋具体所处状态(如作为担保物、被扣押等);

(6)如果某项房屋整体处于闲置状态或者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则应在第3列中以“闲置(%)”的格式表明所处状态,括号中应当填列闲置部分占该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例如某房屋整体闲置,则应在第3列中填列“闲置(100%)”,如果某房屋闲置部分占该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为30%,则应填列“闲置(30%)”;

(7)取得方式包括购买、自建、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捐赠、无偿划拨、融资租赁等;

(8)第10列、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根据中国要求进行的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的时间、评估增值和期末评估增值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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