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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比诉讼的优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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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 诉讼 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诉讼一般只能 约定管辖 ,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 级别管辖 和地域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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