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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效婚姻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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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离婚案件处理原则: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宣告婚姻无效;2.应主动审查婚姻效力,不因双方无争议而不追究;3.婚姻效力问题需单独判决,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判决分开;4.婚姻效力诉讼一审终审。

法律分析

无效离婚案件的处理如下:

1、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拓展延伸

无效婚姻的法律认定与离婚案件审理

无效婚姻的法律认定与离婚案件审理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无效婚姻的情况进行法律认定和审理的过程。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成立时存在某些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导致婚姻关系无效或无效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对婚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判断。这可能涉及到婚姻的无效原因、双方的意愿、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审理结果可能包括宣告婚姻无效、维持婚姻有效性或其他相关判决。这一过程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处理。

结语

在处理无效离婚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决。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无争议而不追究。婚姻效力问题应单独制作判决文书,确保公正处理。无效婚姻的法律认定与离婚案件审理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离婚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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