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在于占有目的不同,犯罪程度不同,数量较大时触犯两罪,且应以后罪吸收前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依据,对不同情形的处罚做出规定。
法律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占有的目的不同;犯罪程度不一样,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拓展延伸
从法律角度探讨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及其法律演变
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信用卡管理罪指的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例如盗用信用卡信息、非法制作信用卡等。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等行为。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前者主要涉及信用卡管理违规,后者则侧重于欺诈行为。在法律演变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变化,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信用卡犯罪。这种法律演变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结语
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前者涉及信用卡管理违规,后者则涉及欺诈行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变化,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应该对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