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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怎么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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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技术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在美国的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产生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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