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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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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破产企业档案保存年限

破产企业档案保存年限需要分情况。保管期限的划分: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单位因取消,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被终止,则在终止或取消注册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管理。

派出所户籍档案保存年限

户籍原始资料没有明确的保存年限,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机关不会主动销毁存档的户籍原始资料,所以如果需要查询相关的资料,可以到当时办理的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档案馆的,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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