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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二手房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房产证交给中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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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要求时返还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妥善保管物品、不使用物品、返还物品及孳息,并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履行相应义务。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不用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二手房交易中房产证的保管责任应由买卖双方承担吗?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证的保管责任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买卖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房产证的安全和完整性。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原件或副本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并妥善保管。卖方也应保证房产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交易完成后将原件交付给买方。双方可以约定将房产证交由第三方中介保管,以确保更加安全可靠。然而,无论如何约定,买卖双方都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并共同承担房产证的保管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有着明确的主要义务,包括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告知义务,以及保管人妥善保管、不使用、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等义务。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共同承担房产证的保管责任,确保房产证的安全和完整性。双方应密切沟通,共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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