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1. 购买商品房提取;
2.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 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 购买二手房提取;
6. 租房提取;
7.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 拆迁安置房提取;
9.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预定的时间划款;
4、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提取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 职工每月将工资中的一定比例(通常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4. 职工每月按照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并划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6.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提取信息,领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不同城市的规定,提取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确保账户余额足够,以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同时,职工还应了解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和,避免违规操作。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提取流程包括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划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材料包括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