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为了达到裁员的目的,有些用人单位的HR常常采用调岗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以劳动者不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的理由辞退劳动者。其实,用人单位通过调岗来达到辞退员工的目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弄不好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调岗的理由通常有三种理由:
第一种理由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这种调岗一般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存在任何恶意,即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理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同时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上述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如果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够客观、公正,则劳动者可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如执意辞退,则构成违法辞退。
第三种理由是满足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调岗条件。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里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情况,则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适用规定来调岗,当然了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学习,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需要对调岗的理由充分举证,如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