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产品经销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前、次年1月5前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合同管理工作半年、全年综合情况,每月按统一格式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上报合同业务报表。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 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一) 工程类合同价款变动超出原合同价款8%或超出原合同价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其它类合同价款变动超出原合同价款3%的。
第四十七条 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四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 有关合同法律法规、产品经销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 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 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 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 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 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 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 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 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 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 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 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 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