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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病史而结婚,该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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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只规定了以下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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