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资格的有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具体如下: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它以依法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因相对方停止或应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