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村民的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地农民可查询相关补偿文件。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拆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建设用地需经批准并优先安排。征地面积较大的按比例安排建设用地,可在原地或异地安排,但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一、广西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的补偿文件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拆迁如何安置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和个人。不论采取哪种安置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建设用地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优先安排用地。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02公顷(0.3亩)并一次征地20公顷(300亩)以上的,按征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要求,可在原地安排,也可异地安排。所安排建设用地,可自用或者与他人合作使用,不得转让。
结语
广西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被征地农民可查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补偿文件。安置补助费标准也由相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征地拆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或分配,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优先安排。安排的建设用地可自用或与他人合作使用,但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