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因与公婆关系不好而怀孕4个月后去医院做人流手术,但她的丈夫王军认为这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根据律师的解答,张丽的擅自人流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应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决定。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法律分析
张-丽(化名)一直与公婆的关系不好,在一次和婆婆吵架之后,冲动之下,怀孕4个月的张-丽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张-丽的丈夫王军(化名)得知后,为妻子擅自人流的行为非常气愤,认为张-丽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侵犯他的生育权了。
那么,张-丽的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了么?
律师回答:
本案中的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其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理由是: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显而易见,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人流,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结语
张-丽的擅自人流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在生育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