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