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病对离婚没有影响。只要妥善处理好孩子的生活保障其生活条件即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养费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给付方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20-30%给付。按规定,经判决确定子女抚养费后,在有必要时可以超过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并且,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1、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这点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
2、被抚养的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一、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包括:
1、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原定数额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上学、患病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