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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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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制定,而我国法律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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