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