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委托的任务,行使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的有关会议。依照法律和,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组织协调的,由当地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