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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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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事故认定书下发前能否诉前保全

只要满足诉前保全的条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执行的程序

1.诉前财产保全的开始,人民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其提供担保后,必须立即进行审查;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审查后作出裁定,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5.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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